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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来源: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 作者:aoseecomcn | 发布时间: 2020-02-20 | 71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琼府〔20183号)要求,特制订《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规划委员会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886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试行)

一、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琼府〔20183号),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最大限度提升土地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适用于以出让方式向六类产业园区管辖范围内主导产业项目以及六类产业园区外的“十二个重点产业”项目供应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包括向非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项目,以及六类产业园区内非住宅类生活服务配套设施项目供地的行为。

在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前已供应的土地,不适用本控制指标。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项目达产(达到约定生产经营指标)后用地效益的重要标准,编制有关法律文书、招商引资、用地供应、用地评价、项目验收等行为应当以本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在用地供应时制定的《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也必须以本控制指标作为履约标准和监管条款的重要内容。

四、市县和有关部门不得低于本控制指标供应土地,也不得低于依据本控制指标制定所辖地区的控制指标。

国家颁布有关控制指标高于本控制指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低于本控制指标的,按本控制指标执行。

市县和有关部门低于本控制指标或低于依据本控制指标制定的所辖地区控制指标供应土地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本控制指标包含投资强度指标、年度产值指标和税收指标3项指标。

(一)投资强度指标:是指单位土地面积上的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工业用地为包含房地产、设备的所有投资总额,其他用地为扣除土地出让价款之外的所有投资总额,均不含有关税费),具体按附件1和附件4的控制指标执行。

(二)年度产值指标:是指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年度总产值(营业收入),具体按附件2和附件5的控制指标执行。

(三)年度税收指标:是指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年度税收(含已依法依规享受减征、免征的税额,不包含取得土地环节缴纳的税款),具体按附件3和附件6的控制指标执行。

六、本控制指标按六类产业园区控制指标(附件123)和各市县控制指标(附件456)分别适用。属于在六类产业园区管辖地域范围内建设的项目,执行六类产业园区控制指标;其他区域建设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各市县控制指标。在六类产业园区内建设的不属于“十二个重点产业”的项目,可以按不低于本控制指标同类土地用途的最低标准确定控制指标。“十二个重点产业”中,项目用地用途如不在本控制指标对该产业土地用途设定范围内的,原则上按不低于其他产业同类土地用途的最低标准确定控制指标。

七、热带高效农业、现代金融服务业、会展业、教育业类项目供地,以及其他各类产业项目供应科研用地,不设定具体指标;确需设置指标的,原则上不低于其他产业同类土地用途的最低控制指标。

八、属于核、航天、航空、深海等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议定,可以按不低于“十二个重点产业”对应产业类别中同类土地用途最低标准的70%确定控制指标。

医疗健康产业和文化体育产业的控制指标,经市县人民政府议定,可以按照不低于本控制指标设定相应指标的70%确定。

九、土地供应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拟供应土地用途和有关产业主管部门协商确认的项目产业类别,依据本控制指标设定具体供应地块的用地控制指标,并在有关出让手册、出让公告等文件中予以载明,保证竞买人对相应控制指标的知情权。

十、在用地竞买活动中,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具体供应地块的用地控制指标明确告知竞买人,并需要得到竞买人的书面确认知悉。

竞买结束后,市县有关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在与竞得人签订《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时,应当将具体供应地块的用地控制指标写入《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中有关履约标准和监管条款。

十一、具体供应地块的开发利用,没有达到《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约定的控制指标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十二、本控制指标在执行过程中,各市县及各产业园区为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可以制定高于本控制指标的土地出让控制指标。

十三、本控制指标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标准实施情况适时修订,原则上每两至三年修订一次。

十四、本控制指标由正文、附件组成。

十五、本控制指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级六类产业园区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投资强度

2.省级六类产业园区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年度产值

3.省级六类产业园区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年度税收

4.市县非省级六类产业园区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投资强度

5.市县非省级六类产业园区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年度产值

6.市县非省级六类产业园区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年度税收

7.各有关产业用地项目主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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