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企业资格认定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20〕60号),为做好“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企业应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以下简称进口企业)。
二、进口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申报,申报流程详见用户手册(附件)。
三、进口企业申报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其中航空运营人还应提供民航业有关经营许可证件。进口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进口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审核状态。
五、进口企业需在申报时承诺已阅读并知悉《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同时承诺进口的“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将严格遵守以上三个文件的各项要求。
六、现行法律法规及规定在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登记注册、使用和运营等方面有具体要求的,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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