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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助推海南资本市场发展
来源:www.aosee.com.cn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14-09-08 | 335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海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实施以来,3年间(2011-2013年度)海南对企业上市、发债等直接融资以及证券期货机构进驻、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资本要素市场等给予奖励共计6633.02万元,带动直接融资488.12亿元,促进了海南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较好地发挥了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数据显示,海南在境内上市企业达到26家,其中,2011年以来,沪深两市新上市企业4家。“新三板”挂牌企业2家。此外,12家海南企业在上海、天津股交所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极大活跃了海南资本市场。

而今年海南已为34家企业发放2013年度奖励补贴资金2216.79万元,推动企业实现融资122.3亿元,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发展资金紧缺难题。

企业挂牌“新三板”奖60万元

海南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5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5月底,海南省修订了《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专项资金的奖补范围扩大到了“新三板”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

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可获得一次性奖励60万元,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亦可分别获得10万元、4万元、2万元的奖励,并规定各市县可参照该奖励标准,对辖区内的企业给予奖励。这是全国首个省级政府出台新政、支持企业挂牌“新三板”。

为支持海南股权交易中心发展,鼓励海南企业借助这一平台,实现规范发展,解决融资难题,参照其他省市做法,新政对在海南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此外,为调动中介机构的积极性,为海南企业在上市、融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给予1万元-15万元的奖励。

境内外上市奖200万元

新设全国性证券期货机构最高奖1000万元

而此前的《海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企业上市、融资以及新的证券期货机构入驻、新设股权投资基金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奖补规定。

对通过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和票据进行融资的企业及实现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在融资资金到位后,且80%以上投资于海南项目的,给予奖励或补贴。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金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再融资额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含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方式成功融资的企业,按其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在海南新设立(或迁入海南)的全国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亿元)、全国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规定注册资本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0万元。对在海南新设立(或迁入海南)的区域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150万元;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下、区域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规定注册资本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对在海南新设立证券期货类分支机构(含营业部),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达1亿元(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每增加2亿元,奖励递增5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实收资本在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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