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本市影视产业发展,扩大影视产业规模,使影视产业成为产业转型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依法从事影视产业的企业单位(以下称影视企业)。
本规定所称影视产业是指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营销、放映、发行、后产品开发、设备技术服务、影视场馆建设等相关产业形态的统称。
本规定所称影视企业包括影视节目拍摄、制作、发行公司;影视工作室;影视服装、化妆、道具制作公司;影视器材租赁公司;演员经纪公司;影视培训公司;剧本创作公司;影视基地及影视相关配套企业等。
第三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本市影视企业。
第四条 对在本市新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一)实收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补助;
(二)实收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不足2亿元的,给予200万元补助;
(三)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100万元补助;
(四)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补助。
第五条 对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企业用于本市影视产业项目的贷款,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期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通过本市担保机构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能按时还贷的,给予担保费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本市影视企业的专业人才(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按照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2年内全额给予奖励。
第七条 本市影视企业年收入25万元以上(税前)的人员,在本市连续工作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交费满3年以上,给予办理落户;在本市购房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购房补贴。
第八条 本市影视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企业城建税、增值税本市留成部分按100%给予奖励;从获利之年起,2年内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100%给予奖励。
第九条 凡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在本市常年从事影视后期制作,且当年影视后期制作营业收入占本企业总营业收入1/3以上的影视企业,2年内城建税、增值税本市留成部分按100%给予奖励;从获利之年起,2年内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100%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企业在本市二级房地产市场购买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300万元;租赁办公和居住用房的,2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影视企业(含境外影视企业)在本市摄制期间所发生的如食宿、交通、场地和设备租赁等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给予20%的奖励。若反映海口题材或讲述海口人物、故事或宣传展现海口的电视作品在省级卫视以上黄金时段(19点至21点)播出的,每集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电影作品在全国公映的,每部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企业的出口作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并进行奖励,每部作品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政府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具体申报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