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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来源:www.aosee.com.cn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17-05-19 | 80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琼府办〔2012〕12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为做好我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行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增强贯彻实施的自觉性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施行以来,对于促进公平竞争,保证采购质量,节约采购资金,预防和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颁布了《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对于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交易和采购行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优质高效廉洁推进。

近年来,我省招投标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譬如:相关法规政策不完善,监督管理工作跟不上,仍存在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情况。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有的招标人以各种借口规避招标,甚至虚假招标;有的投标人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有的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编制招标文件不规范,存在歧视性条款,甚至涉嫌量身定制;少数评标专家评标不公正,有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评标倾向性异常明显。有的招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滞后,服务意识不强,内部管理不善。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危及到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甚至腐蚀了一些领导干部,败坏了社会风气。《条例》是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法律依据,是裁定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准绳,是治理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国际旅游岛投资环境、提高招标投标活动运行效力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浓厚氛围

(一)广泛宣传。各级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深入进行思想动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横幅、板报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条例》。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和相关行业组织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通过广泛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学《条例》、讲《条例》、用《条例》的深厚氛围。

(二)深入学习。各级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投标从业机构要在普遍全面学习《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工作需要,突出学习的重点人员和重点内容。行政监督部门要重点组织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学习掌握《条例》总则、投诉与处理、法律责任等相关章节,不断提高依法开展招投标监督执法工作的能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重点组织招标从业人员学习掌握《条例》招标、投标、开标、中标、投诉与处理等相关章节,努力提高业务素质,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评标专家要重点学习《条例》评标等相关章节,尤其是评标纪律、评标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着力增强客观公正评标的自觉性。

(三)组织培训。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管理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进行专门培训,并将《条例》学习纳入培训和考核内容。国资委要对所管国有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相关行业组织要组织开展会员单位培训。各种培训要确保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要通过培训,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招投标专业队伍。

三、全面清理招投标有关规定,完善与《条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策

(一)清理现行有关规定。凡涉及到招投标的法规政策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对与招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本级政府组织梳理后,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认真做好清理工作。要全面清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

(二)健全法规会商机制。为切实维护招投标规则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招投标政策规定的会商制度,确保所制定的招投标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上位法,并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制,加大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等问题。

(三)完善配套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法制、财政、国土环境资源、监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审计、水务、工业信息化等部门和省政务服务中心,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政策。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出台后,抓紧研究制定《海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推动建立符合省情、定位清晰、分工明确、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投标系统,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与招标师职业资格衔接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从业机构及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规范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动态管理等工作,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上位法规政策,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完善地方和行业配套招投标制度。

四、积极创新招投标管理模式,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工作

(一)加强行政监督。按照“谁审批,谁核准”的原则,各级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招标事项核准职责,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依法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按照权限认真做好本行业项目招标备案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一律公开招标,从严审查邀请招标方式,不得以项目建设-移交融资模式(BT)等形式规避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为建设单位的,按照建管分离原则,其项目招标备案工作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办理,避免出现同体监督问题。对招标人不依法报送招标备案或者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要进入招投标交易场所,集中规范开展招投标活动。严格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招投标活动,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改变监督缺位状况。严格执行招标代理制度,没有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不得自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资格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及评标活动的监督,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确保评标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变更的监督约束,防止“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加强过程监督,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如不及时纠正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保密制度建设,落实保密措施,严防失泄密问题发生。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级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重点检查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处理,特别从重处理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投标人等串通违规操作行为,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监督行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按权限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有效投诉,并及时做出处理决定;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要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依法招标、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从事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四)创新管理模式。市、县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执行有力、运转协调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制度。招投标交易场所要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在法定时间内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下大力解决和防范排队问题。要积极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整合各部门分散设立的招投标市场,加快推进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建立不隶属于任何行政监督部门、不以营利为目、统一规范的招投标交易场所,为市场交易及行政监督提供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落实

(一)制定贯彻实施方案。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省《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市县、本部门《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搞好工作部署,明确责任分工。

(二)抓好贯彻实施工作。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扎实有序地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并分阶段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省法制办、监察厅。其中,《条例》贯彻实施方案、宣传培训情况以及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清理意见于8月31日前报送;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情况于12月31日前报送。

(三)检查贯彻实施情况。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法制办、监察厅,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于2012年10月31日前组织开展《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专项检查,认真做好迎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联合检查的准备工作。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驻琼部队,省法院,省检察院,中央国家机关驻琼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各民主党派省委,各驻琼办事处,各新闻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2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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