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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www.aosee.com.cn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17-05-19 | 92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海南省建设厅

文件

海南省监察厅

琼建管〔2003〕205号


 

关于加强和改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建环)局、监察局,各有关单位:

为整顿和规范我省建筑市场,依法推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就加强和改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省建设厅是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省建设厅的委托依法对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协同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县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协同各市、县(自治县)监察局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在地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审杳、备案和监督的内容主要为:

审查重点:招标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备招标资格;投标人是否符合投标资格;招标文件是否规范完整;评标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是否合法;承包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合法。

备案内容:工程招标申请、工程投标资格审核、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重点是监督开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评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定标是否依据评标会议确定的中标人或是否择优选定中标人,工程是否发包给依法中标的中标人。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工程报建管辖权限的划分原则对所在地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分级管理。

(四)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不能插手干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工程招标的工作人员不能以非法手段影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否则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五)各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重视工程招标投标和报建的统计报表工作,每季度的第一个月5号前必须做好上季度的工程招标投标和报建统计报表并报省招投标监管机构(省招标办),以便做好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和报建统计工作并依时报建设部及省监察厅。

二、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充分体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一)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等文件,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属于招标范围内的具体标准为: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3、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款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各市、县(自治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本市县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通知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如作调整,应将调整后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二)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

(三)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程序为:审核招标条件、确定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招标邀请函、受理投标人投标申请、投标人资格预审和确定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踏勘现场和组织答疑、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和定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包合同。

(四)为鼓励建筑业企业争创优质工程,激励建筑业企业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引进奖励荣获省级以上的质量、安全奖企业的机制。招标选定投标人应遵循下列原则:

1、选定投标人总数不少于5 名。

2、选定的投标人中,应有2名(含2名)以上近两年内荣获省级(本省)以上质量奖、安全奖的企业。

3、公开招标的工程,应接受所有的潜在投标申请人报名,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多于7名,应采取抽签形式确定投标人,具体作法在抽签时按获奖企业和其他企业分组进行抽取。

(五)招标人按法定程序组织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发现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招投标监管机构核准准备案,并在中标通知书上盖招投标监管机构的备案公章,招标人便可发放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六)所有依法应招标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必须按照工程属地管理或分级管理的原则进入各级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凡未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不得接受备案及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

(七)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确定拟委派担任投标工程的项目经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注明项目经理。

(八)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回避制度。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参加由与其有隶属或利益关系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承担监督的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参加由与其有隶属或利益关系的工程代理机构代理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九)各级监察部门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后的跟踪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工程挂靠或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或将工程化整为零或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等行为。

(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制度,加强社会和群众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力度。

三、加强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

(一)招标人具备法定自行招标条件的,报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核准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部或省建设厅审批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和工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质等级施工的业务范围及委托权限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任务。

(三)依法进行工程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向工程所在地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会议纪要等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材料。未提交书面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四)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可合理收取费用。在我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未出台以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收费参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执行。

(五)各级招投标监督机构依法负责查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活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六)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任何隶属关系,不能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四、继续规范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竞争机制

(一)有形建筑市场应有固定的场所和满足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健全的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二)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 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三)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四)严格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有形建筑市场的各项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计委有关收费规定并经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核准。有形建筑市场应在中心大厅中公开张榜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坚决制止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的现象。

(五)有形建筑市场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严禁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在履行服务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益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

(六)有形建筑市场应按照“统一进入,属地管理”的原则为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场所和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活动进入市场,不能搞地区或部门、单位歧视。

(七)各级监察部门和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负责查处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的违法活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五、建立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健全评标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水平。

(一)全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分省级建筑工程评标库和市县级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有条件的,各级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内可设立专业评标专家库。

市县级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各市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组建,报省招标办备案。

(二)省招标办负责省级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监管工作,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市县级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监管工作。

(三)实行建筑工程评标专家资格上岗制度,经建筑工程评标培训合格并取得建筑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的工程和经济技术人员方可进入各级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

(四)省级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工程和经济技术人员须取得中级职称以上。除海口市、三亚市外,其他市县可根据本市县实际情况推荐初级职称以上、经培训合格取得建筑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工程和经济技术人员组建本市县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

海口市、三亚市应从省级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中聘请评标专家组建本市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

(五)省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全省各级评标专家库的工程和经济技术人员的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及其核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工作,并建立全省评标专家的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数据库。

(六)评标专家资格证实行不定期的复审制度,由省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收回证书,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复审主要考核内容为:评标能力、执业道德,社会信誉及其在岗情况等。同时,不定期吸收符合条件的工程和经济技术人员入库。每年初向社会公布一次评标专家库名单,以备接受社会和企业的监督。

(七)从2004年1月1日起,凡未取得由省招投标监管机构颁发的建筑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工程和经济技术人员,不得进入各级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并且禁止作为建筑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八)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本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监督评标委员会参加招投标活动的情况,建立评标专家的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数据库。

(九)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名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选派的评标代表不能超过1名,其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为保证公开、公正和防止腐败行为,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采取现场随机抽取、当众通知的方式进行,在现场通知被抽取到的专家,如遇有因故不能依时前来参加评标的,继续另行抽取其他专家,直到抽够数量为止。

以上通知,请各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认真严格执行,并将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省招标办反馈。

 

海南省建设厅      海南省监察厅

2003年9月23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工程  招标  管理  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310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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