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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优惠政策十条(试行)
来源: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官网 | 作者:aoseecomcn | 发布时间: 2020-04-19 | 4257 次浏览 | 分享到:
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优惠政策十条(试行)

洋浦经济开发区

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优惠政策十条

(试行)

为促进洋浦经济开发区先进制造业快速发展,进一步优化开发区产业结构,培育形成高质量发展、高经济增长的产业集群,特制定本优惠政策。享受本政策的先进制造业是指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新能源汽车制造、集成电路、高端医疗装备、物联网装备、智能制造装备、新材料等产业。

第一条  重点企业落户奖励

(一)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内设立的独立法人公司,且在洋浦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际到位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且在洋浦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下同)不低于1亿美元,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元”)。

2.际到位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内资企业,且在洋浦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二)在项目引荐、洽谈等环节起到主要和关键作用,且最终促成项目落地的引荐企业,外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6-10‰给予奖励,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4.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二条  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财税支持

(一)对符合条件从事先进制造业的企业,自首次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连续三年企业所得税的海南省及洋浦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扶持。

(二)对符合上款条件企业的高管和人才,自首次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年度起,连续五年工薪个人所得税的海南省及洋浦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扶持,其中每月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超过3万元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更优惠的扶持政策。

(三)新入驻的项目自竣工投产之日起,第1-3年按企业缴纳增值税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扶持,第4-5年按50%扶持。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扶持,最高扶持1亿元。

第四条  土地供给扶持

(一)入区项目所需产业用地原则上以土地成本价供给。

(二)对洋浦鼓励引进的龙头项目、行业带动性项目、技术国际领先或国内首创的项目,正式开工后,可享受“一事一议”的重点项目开工节点奖励政策,金额最高不超过土地购置款的40%

第五条  厂房租赁扶持

(一)租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建设厂房的施行“三免两减半”政策(第1-3年免租金,第4-5年租金减半)。

(二)租赁企业所建厂房的,按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等厂房租金标准的50%给予租金扶持,最多不超过5年。

第六条  物流扶持

新入驻的项目自竣工投产之日起,产品或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使用集装箱运输的,按500/标箱进行扶持,每年最高扶持300万元,最多享受3年。

第七条  外贸奖励

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设立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且年度进出口总额超过300万美元,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一)货物从洋浦以外口岸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的,按0.03/美元的标准奖励。

(二)货物从洋浦口岸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的,按0.05/美元的标准奖励。

(三)新增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最多奖励3年。

第八条  保税加工及维修扶持

(一)对符合洋浦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环保项目,生产加工产品增值率达到30%以上,内销所缴纳的关税(不含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一企一议”方式给予全额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开展保税检测维修业务,对区内企业的机电设备采用税款保险模式出区运往境内维修的,给予保险金的50%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创新奖励

(一)带项目、带资金的两院院士或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在洋浦设立工作站且进行项目孵化的,经认定后一次性奖励工作站400-800万元,并每年给予运行经费300万元,最多享受3年。

(二)新认定的国家级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并每年给予运行经费200万元,最多享受3年。

(三)新认定的省级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并每年给予运行经费100万元,最多享受3年。

第十条  融资扶持

(一)贷款贴息扶持。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前三年利息(不含罚息部分)总额的25%给予扶持,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融资租赁扶持。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入生产及生产配套设备的,按融资租赁总额的1%给予扶持,最高扶持500万元。

(三)产业基金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且经基金管理方评估通过的项目,按不超过其总投资额的10%给予产业基金直接投资支持(含洋浦和海南省设立的产业基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具体执行以配套印发的实施细则为准,与洋浦经济开发区现有优惠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衔接。本政策是基于现行财税体制研究制定的,如遇国家自贸港等重大政策调整,则政策内容及实施细则亦做调整,政策由洋浦经济开发区投资促进局联合财政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土地局、交通海洋局、保税港区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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