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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优惠政策十条(试行)实施细则
来源: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官网 | 作者:aoseecomcn | 发布时间: 2020-04-19 | 3013 次浏览 | 分享到:
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优惠政策十条(试行)实施细则

洋浦经济开发区

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优惠政策十条(试行)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洋浦经济开发区先进制造业发展,根据《洋浦经济开发区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优惠政策十条(试行)》(以下简称《优惠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立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和海洋局、洋浦保税港区管理局、投资促进局等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内部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开发、职工培训以及扩大再生产等方面,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运营的企业。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五条 在国家法定工作日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持规定材料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扶持申请,随到随办,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由财政局按程序发放扶持资金。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时,如发现材料不齐但符合扶持条件的,需一次性告知应补充材料与申报时限;不符合扶持条件的,告知原因,不予受理。

第七条 企业在申请扶持时,所提交材料分为通用材料和专用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加盖公章交业务主管部门存档。

(一)通用材料主要包括:

1.《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投资协议

4.扶持申请文件

5.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个人信息

(二)专用材料包括本规定第八至十七条明确所需材料。

第八条 申报重点企业落户奖励的专用材料和办理流程:

(一)注册资金实际到位证明材料(验资报告或外资进账单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

(二)企业持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用材料和专用材料,向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交申请。

(三)申请招商引资奖励时,引荐人(企业法人)按照《洋浦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经所引荐企业书面确认后,填写《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向投资促进局提交书面申请,最终促成项目落地后,按文件规定申请招商引资奖励。

第九条 申报具有国际竞争力财税支持的专用材料和办理流程:

(一)企业首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证明、完税凭证、银行付款凭证。

(二)企业高管和人才首次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的证明、完税凭证、银行付款凭证,每月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超过3万元的提供“一事一议”文件依据。

(三)竣工投产证明材料(完成计划投资并形成产能,下同),缴纳增值税的完税凭证、银行付款凭证。

(四)企业持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用材料和专用材料,向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提交申请。

第十条 申报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专用材料和办理流程:

(一)竣工投产证明材料,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

(二)企业持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用材料和专用材料,向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土地供给扶持的专用材料和办理流程:

(一)明确作为龙头项目、行业带动性项目、技术国际领先或国内首创的重点项目的投资协议。

(二)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合同,基础工程标高达到正负零的照片,重点项目开工节点奖励“一事一议”文件依据

(三)企业持符合条件的通用材料和专用材料,向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申报厂房租赁扶持的专用材料和办理流程:

(一)租赁管委会投资建设厂房的按租赁合同执行,租赁企业所建厂房的需提供竣工投产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等材料。

(二)企业持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用材料和专用材料,向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国资办)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 申报物流扶持的专用材料和办理流程:

(一)竣工投产证明材料,产品或原材料集装箱重箱运输证明、运输发票、付款凭证、运输协议等相关材料

(二)企业持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用材料和专用材料,向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和海洋局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 申报外贸奖励的专用材料和办理流程:

(一)竣工投产证明材料,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进出口汇总统计月报表。

(二)企业持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用材料和专用材料,向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 申报保税加工及维修扶持的专用材料和办理流程:

(一)申请关税补贴的需提供“一企一议”文件依据,产品增值率达到30%的证明材料,以及产品内销的业务合同、销售发票和收款凭证、关税的付款凭证和完税凭证等材料。

(二)区内企业采用税款保险模式出区入境维修的,需提供机电设备型号和功能、购入发票、维修业务合同,以及办理税款保险的整套材料。

(三)企业持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用材料和专用材料,向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交申请。

第十六条 申报创新奖励的专用材料和办理流程:

(一)申请院士(“千人计划”人才)工作站奖励的,需提供工作站认定、批复或其他证明材料,进站专家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站内孵化项目备案材料(项目技术水平为国际领先或国内首创,且符合洋浦产业发展方向),一次性奖励院士工作站8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千人计划”工作站400万元。

(二)申请国家级或省级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奖励的,需提供认定、批复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企业持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用材料和专用材料,向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 申报融资扶持的专用材料和办理流程:

(一)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合同,基础工程标高达到正负零的照片,贷款贴息扶持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银行借款凭证,用于洋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所对应资金的年度实际付息凭证。

(二)融资租赁扶持需提供融资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完税凭证以及其他交易证明材料。

(三)申请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扶持的企业持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用材料和专用材料,向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交申请。

(四)符合洋浦产业发展方向、申请海南省或洋浦产业基金支持的项目,向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提交申请,财政局负责联系、协调海南省或洋浦产业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评估、审核通过后,提交产业基金投资所需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如发生扶持资金误拨情况,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后,需及时办理退款或续拨手续。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需合法经营,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如发现申报企业以欺诈、蒙骗等手段非法获取扶持资金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扶持资金外,三年内(自下一个申请年度算起)不得申请区内各类财政奖励和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优惠政策及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与洋浦经济开发区现有优惠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衔接

第二十一条 优惠政策及实施细则是基于现行财税体制研究制定的,如遇国家自贸港等重大政策调整,则优惠政策及实施细则亦做调整。

第二十二条 优惠政策及实施细则由洋浦经济开发区投资促进局联合财政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土地局、交通海洋局及洋浦保税港区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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