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解释
航空运输分为航空客运与货运两种。
其中航空货运是指使用飞机、直升机及其他航空器运送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货物的始发、中途和终点站有一点在一国境外的航空运输。主要在国际航线上进行。国际航线是通过政府间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建立的。在运输过程中为保证国际航行的安全和效益,必须按统一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广泛的国际合作和协调。
二、海南地方补贴支持
1.鼓励岛内三大机场全货运航线发展
《办法》规定,补贴资金专项用于鼓励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和琼海博鳌机场的全货机航线货运发展。
根据《办法》,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标准和货运量补贴标准分为境内航线航班和境外航线航班补贴标准。对开通境内全货机航线航班的企业,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补贴1.6万元/班(往返合计为1班,下同);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补贴2.4万元/班。对开通境外全货机航线航班的企业,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补贴4万元/班;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往返航程每增加1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增加1万元/班补贴。
全货机机型分类补贴标准为:使用最大业载大于50吨机型的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标准在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标准和货运量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100%。对使用最大业载小于10吨机型的全货机航线航班,不给予享受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
2.在海南缴税企业享受补贴上浮政策
根据《办法》,每周不少于1班的定期全货机航线航班(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补贴标准在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标准和货运量补贴标准、全货机机型分类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
《办法》对开通全货机航线航班的企业,给予货运量补贴。境内全货机航线航班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企业,补贴标准为400元/吨,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补贴标准为600元/吨;境外全货机航线航班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补贴标准为600元/吨,往返航程4小时至8小时的,补贴标准为800元/吨,往返航程8小时以上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吨。
3.对运输冷链运输货物,医疗器械、药品,南繁育种种子种苗等特殊货运量的全货机航线航班企业,补贴标准在全货机航线航班货运量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
4.《办法》还规定,对在海南结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补贴标准在本办法规定的境内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标准、境外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标准、全货机机型分类补贴标准、定期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标准基础上,享受上浮20%的政策。对在海南设立航空货运区域总部的企业,另可享受海南省“总部经济”政策支持。
5.《办法》规定,每条全货机航线只补贴1家企业,补贴申请单位应于2021年1月20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申请补贴的上年度有关材料,对违反补贴资金领取、使用和管理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享受补贴资金的资格,全额追回补贴资金。
6.促进海南省现代物流等产业发展
促进我省航空货运业发展,进一步打通海南与全国乃至境外的航空货运通道。通过全货机运输发展,可促进海南物流时间成本和会计成本降低,提升海南货品在全国竞争力。促进现代物流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海洋产业、低碳制造业、医药产业高度依赖物流业的产业发展需求。此外,引入更多全货机航线,也将吸引更多企业进入,推动企业增加人员、设备投入,培育更多物流和口岸人才,全货机航线的增加,也有利于保障中国(海口)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满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对于航空物流的需求,通过政策引导,将有利于将海南打造成面向东南亚的航空货运集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