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贸港财税政策
1.企业所得税15%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软件园内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
适用条件:
符合鼓励类产业企业:采用目录式管理,具体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征求意见稿公示中)
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实质性运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软件园内设立的三大重点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旅游业)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适用条件:
享受优惠的范围限定: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和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要求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3.个人所得税15%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享受优惠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
适用条件: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
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的高端紧缺人才。本条对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外人才不做要求。
符合高端、紧缺人才:
1)高端人才范围: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符合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
一个纳税年度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30万人民币以上;
2)紧缺人才范围: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根据市场需求作动态调整)。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园区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贡献奖励
企业当年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实际入库留存(即扣除中央所得)为参考基数,给予企业阶梯比例奖励(如下表所示),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市场推广、生产经营、平台建设、人才发展等。
奖励 | 奖励参考基数 | 奖励 |
档次 |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省级留存 |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 | 比例 |
一档 | 30万(含30万)-60万 | 30万(含30万)-60万 | 35% |
二档 | 60万(含60万)-100万 | 60万(含60万)-100万 | 40% |
三档 | 100万(含100万)以上 | 100万(含100万)以上 | 50% |
四档 |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省县两级入库贡献合计500万(含500万以 上) | 80% |
2.人才奖励
个人所得税奖励:对于未享受海南自贸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税负不超过15%政策、且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年收入20万元以上的企业员工,可享受的人才奖具体计算方式为:(1)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00%奖励(即扣除中央所得后为地方分享部分,以下同);(2)企业员工来源于企业股权(不含股权转让)、期权、知识产权成果形成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0%奖励。
房租补贴、购房补贴:对于其他各类人才,海南省将连续提供三年的住房租赁补贴,其中拔尖人才每个月5000元,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每个月3000元,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生每个月2000元,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生每个月1500元。
三、补充说明
自贸港政策与园区优惠政策可同期使用,但不作叠加,详情为:
1.若企业符合自贸港政策享受条件则优先使用自贸港企业所得税15%政策,自贸港政策覆盖不到的范畴,如增值税部分,则可使用园区财税返还政策。
2.若个人已享受享受海南自贸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税负不超过15%政策,则不再享受园区“人才奖励”中的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该政策适用于对于未享受海南自贸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税负不超过15%政策、且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年收入20万元以上的企业员工。
3.上述园区政策中,涉及财税返还的部分,兑现的扶持资金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地方实际入库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