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的通知海府〔2016〕107号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船务公司在海口注册、新增运力,新辟航线和发展集装箱运输业务,促进本市航运和集装箱业务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散杂货船运输、集装箱运输和相关航运物流的航运企业的扶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扶持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集装箱运输奖励补贴除外):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会计核算规范、依法纳税。
(四)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支持本市国有港口企业和担保机构为本市航运公司购船或造船提供融资租赁担保,以改善航运物流业融资难问题。
第五条 鼓励航运企业在海口注册。2016年起,航运企业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以其在本市年度整体纳税额市级留成为基数,3年内,每年给予60%的资金支持。资金拨付期注册的船舶需持续保有。
在本市设立区域型性航运总部的,按“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扶持。
第六条 鼓励航运企业增加运力。2016年起,航运企业在本市注册船舶运力满6个月后,按注册核定的船舶载重吨,每载重吨补贴60元,资金分3年平均拨付。资金拨付期新注册的船舶需持续保有。
第七条 鼓励航运企业保持船舶总运力。对散杂货船(含油船)运力规模没有减少,且年度完成货运周转量5万万吨公里(含5万)以上的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补贴:
(一)运力规模在1万载重吨以上(含1万)、5万载重吨以下,补贴5万元。
(二)运力规模在5万载重吨以上(含5万)、20万载重吨以下,补贴10万元。
(三)运力规模在20万载重吨以上(含20万)、80万载重吨以下,补贴100万元。
(四)运力规模在80万载重吨以上(含80万)的,补贴200万元。
以上补贴均不与当年新增运力补贴重复计算。
第八条 鼓励航运企业提高运输效率。对完成水路货运周转量比上年度有增长的航运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完成5万万吨公里以上(含5万)、20万万吨公里以下的企业,每增长5000万吨公里,奖励2万元。
(二)完成20万万吨公里以上(含20万)、50万万吨公里以下的企业,每增长5000万吨公里,奖励3万元。
(三)完成50万万吨公里以上(含50万)、300万万吨公里以下的企业,每增长5000万吨公里,奖励4万元。
(四)完成300万万吨公里以上(含300万)的企业,每增长5000万吨公里,奖励5万元。
第九条 鼓励新开通集装箱班轮航线。对2016年以后新开通集装箱班轮航线的航运企业,在3 年培育期内按以下规定给予补贴:
(一)对新开通年发班20个航次以上(含20)的外贸航线,每航次补贴30万元(仅限补贴20个航次),年补贴不超过600万元;每多挂靠一个国家的港口(同一个国家内的多个港口不重复计算),年挂靠16个航次以上(含16)的,每月增加补贴50万元。
(二)对新开通年发班24个航次以上(含24)的华东(含)以北方向的内贸航线,每航次补贴4万元,年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三)对在海口港挂靠的外贸航线,每航次补贴10万元,年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集装箱班轮航线稳定发班,对在海口港稳定运行3年以上(不含3年)的集装箱班轮航线按以下规定给予航运企业补贴:
(一)年发班20个航次以上(含20)的外贸航线,补贴300万元。
(二)年发班72个航次以上(含72)的香港航线,补贴100万元。
(三)年发班24个航次以上(含24)华东(含)以北方向的内贸航线,补贴1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集装箱运输。对在海口港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其吞吐量保持稳定的按以下规定给予补贴和奖励:
(一)上年度集装箱吞吐量1万标箱(含1万)以上、5万标箱以下的企业,对完成量达到上年度箱量的补贴5万元,增量每标箱奖励30元。
(二)上年度集装箱吞吐量5万标箱(含5万)以上、10万标箱以下的企业,对完成量达到上年度箱量的补贴10万元,增量每标箱奖励50元。
(三)上年度集装箱吞吐量10万标箱(含10万)以上、30万标箱以下的企业,对完成量达到上年度箱量的补贴30万元,增量每标箱奖励60元。
(四)上年度集装箱吞吐量30万标箱(含30万)以上、50万标箱以下的企业,对完成量达到上年度箱量的补贴50万元,增量每标箱奖励80元。
(五)上年度集装箱吞吐量50万标箱(含50万)以上、70万标箱以下的企业,对完成量达到上年度箱量的补贴100万元,增量每标箱奖励100元。
(六)上年度集装箱吞吐量70万标箱(含70万)以上的企业,对完成量达到上年度箱量的补贴150万元,增量每标箱奖励120元。
第十二条 鼓励集装箱在海口港中转和外贸出口。对在海口港中转的内贸重箱每自然箱补贴50元,中转的外贸重箱每自然箱补贴300元(均不含本省中转箱量),外贸出口重箱每标箱补贴100元。以上补贴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按就高不重复计算执行。
第十三条 吸引航运人才。对在海口注册船舶运力超过50万载重吨的,或在海口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不含中转箱量)20万标箱(含20万)以上的航运企业,其中层以上管理人才、大副和大管及以上任职资格的海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企业经营期内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补贴奖励资金每半年审核发放一次。
第十五条 扶持企业的认定和资金拨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航运扶持资金足额列入年度预算。
(二)企业向市交通运输和港航行政主管部门递交补贴奖励资金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市交通运输和港航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与港口经营单位共同核实后,形成补贴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运输和港航行政主管部门按市政府审批意见发放资金。
(五)市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对补贴奖励资金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航运企业申请本办法补贴奖励资金,如与本市其他政策属同类型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交通运输和港航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12年8月3日公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航运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海府〔2012〕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