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海府办〔2016〕145号)
第一条 为落实《海口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电子商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为海口市(含综保区)的电子商务主体。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侵权、欺诈、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电子商务主体。
(三)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电子商务主体。
(四)未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电子商务主体。
(五)电子商务主体包括相关行业协会、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园区管委会等。
第三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电子商务主体,均需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一)申请报告(字数不超过1000字,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介绍、申报的条款依据、申请金额或事项)。
(二)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三)电子商务主体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承诺书(附件2)。
第四条 申请《措施》第(一)项关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税收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除提供本细则第三条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请表(附件3、附件4)。
(二)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凭证。
第五条 申请《措施》第(二)项新建电子商务企业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除提供本细则第三条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一年以上(含一年)办公场所(自有或租赁)证明材料。
(二)一年以上(含一年)办公场所(自有或租赁)物业缴费记录等材料。
第六条 申请《措施》第(三)、(四)项平台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除提供本细则第三条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对新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企业,需提供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自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企业,需提供平台资金流量清单。
(三)对于新建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企业,需提供独立注册用户量、增值服务费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请《措施》第(五)项电子商务聚集区扶持资金的电子商务主体,除提供本细则第三条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园区使用面积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数量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措施》第(六)项围绕电子商务发展而开发或新建交易中心等功能项目扶持资金的电子商务主体,除提供本细则第三条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供开发或新建项目实际投资额费用清单明细(会计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九条 申请《措施》第(七)项获得国家、省级部门认定的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开发项目扶持资金的电子商务主体,除提供本细则第三条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供国家或省级颁发的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开发项目的凭证材料。
第十条 申请《措施》第(八)项开展电商宣传、培训、技能比赛等活动扶持奖励的电子商务主体,除提供本细则第三条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开展各种电子商务宣传、人才培训、技能比赛的活动方案及相关图片材料。
(二)活动实际开支明细及相关收据发票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扶持资金奖励的电子商务主体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市商务局初审后,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一)经专家评审通过的100万元以下的电商奖励项目,由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将扶持资金划拨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后,按规定将扶持资金拨付至有关电子商务主体。
(二)经专家评审通过的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电商奖励项目,由市商务局上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意见,将扶持资金划拨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后,按规定将扶持资金拨付至有关电子商务主体。
第十二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电子商务主体应据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在申报期间的取消申报资格,已发放奖励资金的依法予以追缴,通报相关部门,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且5年内不能申报《措施》的扶持奖励资金。
有侵权、欺诈、商业贿赂、重大安全事故等记录的电子商务主体不予申请资格。
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考核依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市级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本细则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措施》失效时,本细则自行失效。
附件详见:http://www.haikou.gov.cn/xxgk/szfbjxxgk/zcfg/bmgfxwj/201608/t20160803_9711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