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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五府〔2014〕 63 号)
来源:www.aosee.com.cn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17-05-19 | 228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五府〔2014〕 63 号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人民政府使用下列资金所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含中央、省、市级财政和主管部门补助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三)政府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及国债资金;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其它财政性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五)其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投向以下领域及项目:

(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市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市级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市级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对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政府经营性项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吸引 社会资本参与;

(二)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四制” 管理,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五)政府投资必须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建设。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并指定《五指山市政府网站》为政府投资项目免费公示的新闻媒体。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市发改部门为本级政府预算内投资主管部门,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教育、卫生、国土环境资源、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农业、水务、林业、科工信等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总投资、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规划等,由政府有关部门征求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动态地提出拟建项目,市发改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项目进行筛选,待项目完成可研批复后纳入项目储备库,由项目提出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及概算获批准并且用地落实的项目,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于下一年度计划开始前由市发改部门编制完毕。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要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完毕,由市发改部门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报请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则应按原审批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未经原审批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变更。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原则上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发改部门负责按权限审批,应由省发改部门或市政府审批的项目,按程序逐级上报。

凡争取上级财政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按照省发改部门项目审批要求逐级上报审批。

国家、省政府及省发改部门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审批而建设完成的项目,不再补办审批手续,除非有市政府同意补办项目审批的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总投资估算价在 200 万元(含 2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总投资估算价在50 万元至 200 万元(不含 200 万元)的项目,不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经过第三方评审后的初步设计与概算;在 50 万元以下(不含 50 万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报市发改部门审批,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概算。

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报批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书面申请;

(二)项目建议书;

(三)市政府批准同意或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的相关文件(限 1000 万以上的项目);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供的其他文件。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限期为2年。期满未开工建设工程的,批文将自动作废,过期后如要建设的,则需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项目建议书经市发
改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书面申请;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具备相应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并包含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估算金额等招标投标相关内容);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
的评估报告);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五)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

(七)招标核准申请表;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供的其他文件。

市发改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估。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以委托多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已完成的评估报告进行评价。对经济、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项目,逐步推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与 概算的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不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可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与概算。初步设计与概算报批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书面申请;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四)项目概算文件;

(五)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报告(有相应资质咨询机构
出具的评审报告);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供的其他文件。

市发改部门在批复初步设计与概算前应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审。

项目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10%以上的,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再进行概算评审。

经审批的初步设计与概算是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安排年度建设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专业化的工程管理公司,对项目进行管理。

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代建合同原则上应当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工程预算,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标准和规模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的范围;工程总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概算。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可在概算批准后组织施工招标工作。

第十七条 整体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按照现行的国家及省法律法规进行招标工作。

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经国家发改委或省政府批准不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择优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向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市政府授权,指定《五指山市政府网站》为免费发布依法应当招投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新闻媒体。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 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实行限额设计,设计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监理等应当依法订立合同。为确保勘察、设计和监理工作质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业主单位应留取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费的 15%作为后期服务费用。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完成工程结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确因以下原因造成投资增加,无法在概算中调剂解决的,可以申请调整概算。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地质条件变化、地下资源和考古发现等情况;

(三)重大政策变化、调整或者原材料价格波动超过上年度20%以上的;

(四)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变更的。如超过概算 10%以上或总投资 1000 万以上项目超过概算100万元以上的,由原概算审批部门按权限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原审批部门批复。

概算调整应在工程完成土建工作量的 70%和主要设备业已订货后进行,原则上在项目建设期内只予调整一次。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按月向市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项目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建成后,一个月内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必须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正式竣工验收。正式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在 3个月内完成整体项目竣工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未经正式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竣工决算手续。

市审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在3个月内完成审计报告。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项目投入使用或运营后,市发改部门可以适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投资效益等进行后评价。

第三章 项目资金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五 配置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主权外债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上报省发改委审批,或根据省发改委的授权由市发改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配置市级财政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须先取得市
政府常务会议确定。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发改部门审批项目建设和资金方案(代替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

第二十七条 配置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行业管理规定审批。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计划及年度财政预算需安排前期工作启动经费。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对前期工作经费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相关规定执行;实行专户核算管理的资金,其管理程序按相关支付管理办法执行。建设资金拨付实行概算控制和工程进度核准制。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凭资金审批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及拨款申请,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对有单位自筹和融资资金的项目,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拨付。

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累计达到工程合同价款的80%时停止拨付资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核准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办理决算。

全额配置市级财政预算内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市财政部门应当视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商市审计部门、市发改部门后再拨付其基本预备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发改部门 负 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市审计部门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活动。

凡概算投资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公共项目、和水利工程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审计的投资项目,由市审计部门统一扎口进行审计监督。

上述投资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业主单位或职能部门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应2个月内完成审计报告,将审计结果报市财政局作为项目结算拨款依据,同时报市审计部门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省审计部门的要求,会同发改、住建、财政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年度审计工作任务,编制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告知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市监察部门负 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代建单位或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代建单位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5 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违反国家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投资严重超过原批复概算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五)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拖欠工人工资的;

(七)配套资金未按承诺及时到位的;

(八)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建设资金的;

(九)发生重大质量或人员伤亡事故的;

(十)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

(十一)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二)其他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有关咨询评估、招投标代理、监理、勘察、设计等机构对项目提供服务时结论意见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或 3 年内不准在五指山从事相关业务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擅自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本规定拨付建设资金或未及时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强令或授意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的;

(五)审计、公证材料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工程质量出现事故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政府机关的国家公职人
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水利、交通项目的实施可按行业管理要求进行。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务中心,市档案局,市图书馆,各人民团体。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 10 月17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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