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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海府〔2015〕93号)
来源:www.aosee.com.cn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17-05-19 | 217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琼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府〔2015〕93号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7日

 

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利用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含国债)、省级专项(含省直接举借债券)、市(镇、场)本级财力(含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省转贷市县债券)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包括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三条 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与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项目招标投标配套规定;依照审批权限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对市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市招标投标活动现场管理制度。为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提供场地服务和设施保障,并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向招标人和中介机构提供评标专家抽取等方面的服务;受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市审计局:负责对招标投标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市财政局:负责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受理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市规划建设局:负责依法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受理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受理对交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市水务局:负责对水利和城市水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受理对水务部门监管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市商务局:负责对与有关的国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执法;受理对国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国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是我市唯一的招标投标服务平台,为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在省政务服务中心招投标服务平台开展招投标活动,其他的必须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招标投标服务平台开展招投标活动。

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省政务服务中心招投标服务平台开展招投标活动。

(一)全部的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新建或改建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二)全部的城市垃圾处理项目和城市污水处理项目;

(三)省政府投资的500万元(含)以上的县道(含县际)及以下新建或改建的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省政府投资的5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

(四)除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项目外,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和其他投资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六条 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运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系统和远程异地评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的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市级财政投资建设和市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不含城市垃圾处理项目)、水利、水务(不含城市污水处理项目)、交通运输(不含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新建或改建的公路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可不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招投标服务平台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七条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预审方式招标主要程序:

1.核准项目招标事项;

2.自行招标的应组建招标办事机构;委托招标的应选择有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3.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4.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5.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6.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7.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

8.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成立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9.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对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可只发投标邀请书);

10.编制和备案招标文件;

11.发售招标文件;

12.投标人踏勘现场;

13.接受招标答疑,并以书面形式发送各投标人;

14.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

15.投标人编制、递交投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

16.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17.公示中标候选人;

18.招标人接受评标结果的异议,并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19.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受投诉,并处理投诉;

20.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21.招标结果备案。向市发展改革委或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项目招投标情况报告;

22.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二)资格后审方式招标主要程序

1.核准项目招标事项;

2.自行招标的应组建招标办事机构;委托招标的应选择有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3.编制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备案;

5.发布招标公告或向被邀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6.发售招标文件;

7.投标人踏勘现场;

8.接受招标答疑,并以书面形式发送各投标人;

9.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

10.投标人编制、递交投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

11.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12.公示中标候选人;

13.招标人接受评标结果的异议,并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14.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受投诉,并处理投诉;

15.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16.招标结果备案。向市发展改革委或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项目招投标情况报告;

17.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中公开招标项目、市重点项目,招标人应当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第九条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为适用部分招标、邀请招标、自行招标、不招标的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利用划分标段、事先低估单项合同估算价而事后追加投资等方式规避招标。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一条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定总承包中标人单独或者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第十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四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根据项目所处阶段对应的估算投资额、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等为依据确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六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并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或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或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八)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招标,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招标人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当提交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保密机关认定项目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在出具认定意见前,应当征求相应的军队保密组织的意见。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作为招标人的,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

抢险救灾项目,招标人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当提交市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应急办或三防办等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项目,招标人申请邀请招标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或核准项目招标事项时作出认定。

其他特殊情形的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重新招标:

(一)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根据有关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第十九条 项目招标必须审核招标内容,核准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增加有关招标内容,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内容包括:

1.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

2.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

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拟不招标的,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3.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

拟自行招标的,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的规定报送有关书面材料。

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将《招标基本情况表》(样式见附件1)作为附件一同报送。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单独申请核准招标事项。

(一)在项目审批前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

(二)在项目审批时未核准招标事项的;

(三)确需对已核准的招标事项作出改变的。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在规定的行政审批时限内,对招标人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不招标等内容提出是否予以核准的意见,并出具《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样式见附件2)。

第二十二条 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因可研勘察、可研方案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等需要招标等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市发展改革委认定先行开展的招标活动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的,应要求其纠正。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确需对已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作出改变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招标事项变更手续。但项目两次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招标事项:

(一)招标文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未在指定媒介依法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三)未从政府部门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依法评标;

(四)未进入政府部门批准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或者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依法交易;

(五)未邀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六)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将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是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未经核准不得开展招标活动,市政务服务中心等招标投标服务平台不得提供开标场所。

第二十五条 项目招标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或确定;

2.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理招标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或确定;

2.初步设计和概算或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在工程施工招标之前或同时进行。

(三)施工招标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或确定;

2.初步设计和概算或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施工设计图纸和预算已经完成,其中应当履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手续的已报相关部门审查通过,预算已经市财政部门审核;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货物(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或确定;

2.初步设计和概算或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

5.施工设计图纸和预算已经完成,其中应当履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手续的已报相关部门审查通过,预算已经市财政部门审核,能够提出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自行招标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的《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海南日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海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等媒介中至少选择1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其中,《海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为必须发布的媒介;国际招标项目的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指定报纸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同时,必须将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内容必须一致。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项目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方法进行,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法的除外。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予否决。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三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实行备案制度。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发布前3天进行备案。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行业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备案;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作为招标人的,其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不超过500元。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三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由注册造价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依据:

(一)《计价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二)省建设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五)招标文件;

(六)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其他相关资料。

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四十条 招标人可以依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对招标项目实行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分标段(标包)招标。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标包)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标包)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标包)规避招标。

第四十一条 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四十二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  投标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能力。

第四十六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八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或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资格)等级。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投标前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授权联合体主办方负责项目的一切组织、协调工作。如授权投标代理人以联合体的名义参加项目的投标活动,代理人代表联合体各方行使招标投标的一切权限,在投标、开标、评标、异议、投诉、合同谈判、提交资料等整个招标投标环节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本次招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各方均应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第五十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的,其投标无效。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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