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府〔2015〕32号
琼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
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和《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海府〔2014〕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经市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入选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一经确认入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必须遵守本规定及接受对本规定作出的修订和补充。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招标代理,是指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入选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协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市入选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关共同参与监管。
第六条 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入选机构的申请和确定
第七条 凡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自愿申请,经登记确认后成为市入选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 自愿申请进入市入选招标代理机构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招标代理机构入选申请书及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省外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供省级相关部门的备案或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企业机构设置情况;
(六)企业人员基本情况(企业在职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等复印件);
(七)近3年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的复印件);
(八)评标专家库人员情况;
(九)营业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十)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
(十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机构提交复印件的要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机构提出的入选申请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近3年内机构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二)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驻琼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机构在入选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机构名称、工商注册地、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等情形而未依法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的;
(五)机构因发生组织机构变化、从业人员变动等情况而不再符合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
(六)机构因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而未依法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的;
(七)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八)机构因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依法终止的;
(九)资格证书被撤销、撤回、吊销或注销的;
(十)其他有关情形。
第十条 申请与确定入选招标代理机构的程序:
(一)发布公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发布公告,将相关申报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提前1个月予以公布,以便于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
(二)提出申请。自愿申请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申请材料;
(三)汇总初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组织评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经过初审的入选机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市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计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土环境资源局、商务局、水务局、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
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以通过调阅有关材料原件、实地调查或向有关部门征询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申请机构应予以配合。
(五)公示确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评审结果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内若有异议的,可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书面质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评议审定;公示期满若无异议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市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列入入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六)公开发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入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单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等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入选机构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招标事宜。其中,中央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程序从入选招标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确定;由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监督下,由招标人按程序从入选招标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中,中央投资项目的在入选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其他的在所有入选机构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随机抽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招标人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提交《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抽取申请表》;
(二)随机抽取。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在招标人提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时间,并通知招标人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时参加。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代表从入选招标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3家招标代理机构,作为委托招标代理的候选人;
(三)确认存档。招标人随机抽取后,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填写《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抽取登记表》,并由招标人、市有关监督部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存档;
(四)选定备案。招标人从随机抽取的3个候选人中择优选择1个委托招标代理业务,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被选中的第1个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自身原因放弃代理业务的,招标人应从其他2个候选人中另行选择1个委托代理,第2个被选中的候选人因以上原因放弃的,招标人应选择余下的第3个候选人委托代理。第3个候选人也因以上原因放弃的,招标人应从入选招标代理机构中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项目对代理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提前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四条 招标人须在抽取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后5个工作日内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明确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发布的示范文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费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在抽取结果以外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未按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市政务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不得为其提供场地、信息、专家抽取等服务,市有关部门也不得为其办理招标文件备案、资金拨付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同一工程分段施工招标的,前段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经招标人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可不经过随机抽取,直接签订下一段工程的委托代理协议:
(一)前段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业务开展期间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二)在业务开展中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及代理合同约定,积极履行相应义务;
(三)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未出现因为招标代理工作失误而导致的投诉、流标等严重后果或负面影响。
工程监理和施工招标代理应一并进行,不一并进行的,在满足上述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工程监理的招标代理应由该项目的施工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可不再另行选择。
第十七条 入选招标代理机构均无相应资格承担招标代理委托业务的,经招标人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可由招标人自行选择入选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招标市场秩序;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委托代理协议;
(三)不参与串通投标、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四)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
(五)与招标人合作良好,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负责制。招标代理机构须组建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人员组成,并确定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要全程参与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招标代理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的非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重新招标的,由该代理机构继续承担该项目代理业务直至完成合同要求的任务,期间所发生的须增加的费用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协商。
第二十二条 若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标失败或招标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未能按要求完成招标代理任务的,招标人有权拒付招标代理费并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及时公布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业绩、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合同违约等情况。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的违法法规行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不良行为记录将予以公布,并作为年度考核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通报批评、从入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单中删除,并根据有关规定,报送资格认定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或向有关监管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 或评标专家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擅自修改、伪造、变造、隐匿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成果文件;
(四)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五)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
(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七)不在依法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八)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结构不符合有关规定;
(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十)与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十一)从事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十二)超越资格许可范围和委托代理合同开展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十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十四)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恶意压低招标代理服务费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十五)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十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实行即时评价、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制度。即时评价采取一个代理项目一评价,由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标人、专家评委、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监督部门和交易机构代表参加,主要评价其服务质量、效率、代理是否规范等。日常检查由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相关部门参加。年度考核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牵头组织,市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不良行为记录、机构工作质量、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等情况,对入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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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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