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文件
文府〔2015〕158号
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昌市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已经十二届市委常委会第59次会议和十四届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改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有效指导工程建设项目单位顺利完成项目招投标活动,更好的推进项目建设,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文昌市行政区域内,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使用国有投资工程,国家融资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以及以其它融资方式或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工程等政府投资工程。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事项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核准。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为公开和邀请招标的,由市招投标办公室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备案、指导;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为不招标的,由市财政局负责采购核准并指导采购的实施。
第四条 依法应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已取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
3、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4、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须取得批准;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招标所需合格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5、已编制完成合格的工程量清单预算。
6、达到文昌市政府要求进行施工图预算审核范围标准的,须完成预算审核;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招标前期材料清单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1、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
2、招标项目情况说明;
3、招标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4、项目立项文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5、资信证明,包括项目资金、单位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资金意向书等有关资金证明;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公章。
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材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
1、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
2、招标项目情况说明(招标项目情况说明须包括项目资金来源情况、招标控制价、项目概况等重要内容。属建筑工程的,须对工程高度、最大跨度、单体面积给予明确表述);
3、招标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4、项目立项文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5、资信证明,包括项目资金、单位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资金意向书等有关资金证明;
6、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如达到文昌市要求进行施工图预算审核范围标准的,须提交预算审核意见);
7、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公章。
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材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招标前期材料审核
市招投标办公室在接到招标人报送的材料2个工作日内按照如下程序做出材料审核意见:
(一)受理人员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初步审核意见;
(二)主办人员对初步审核意见给予复核,形成复核意见;
(三)招投标办公室主任对经主办人员形成的复核意见进一步审核,形成最终审核意见;
(四)未通过市招投标办公室审核的,招标人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意见完善后重新审核。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确定
(一)自行招标
招标人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为自行招标的,招标人须向市招投标办公室报送如下材料:
1、招标人技术人员名单,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聘书(验原件,存复印件);
2、内设的专门招标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者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名单,专职招标业务人员身份证、聘书(验原件,存复印件);
3、招标人开展过自行招标业务的证明材料;
4、经招标人确认的招标方案;
5、招标公告(邀请函)、招标文件(加盖招标人公章)。
(二)委托招标
招标人经项目审核部门核准为委托招标,招标代理费用估算达到市财政局要求采购标准的,招标人报市财政局按照采购方式确定招投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费用估算在采购标准以下的,招投标代理公司按照如下程序确定:
1、招标人按照项目特征确定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条件;
2、招标人通过会议决策选取不少于5家招投标代理机构,报市招投标办公室核查;
3、经核查合格后,招标人在市招投标办公室工作人员监督下,从已标号的乒乓球中随机抽取1家确定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在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后向市招投标办公室报送如下材料:
1、招标代理合同(原件);
2、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招标代理机构委派本项目主办人员的委托书(原件),主办人员身份证(验原件,存复印件);
3、招标公告(邀请函)、招标文件(加盖招标人公章)。
第八条 标前备案
在市招投标办公室接到招标人报送的招标公告(邀请函)、招标文件后按照如下程序完成标前备案,市招投标办公室须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备案意见:
(一)经办人员对招标公告(邀请函)、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等给予初步审核,形成初步审核意见;
(二)市招投标办公室主任对初步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形成初步备案意见;
(三)招标人负责将市招投标办公室形成的初步备案意见报送项目分管市领导;
(四)项目分管市领导根据项目情况,决定招标公告(邀请函)、招标文件是否通过会议方式研究确定;
(五)经项目分管市领导确定或者通过会议方式确定的招标公告(邀请函)、招标文件为最终备案材料;
(六)招标人将最终备案材料报送市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招标公告发布
标前备案完成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海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十条 接受报名
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在公告注明的接受报名期间,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持委托书在市招投标办公室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并发出招标文件,报名全过程受市招投标办公室工作人员监督。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招标公告约定范围之外的理由拒绝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接受报名截止后,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汇总报名具体情况报市招投标办公室。
第十一条 开标评标
发出招标文件20天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组织开标,开标活动在市发改委、项目行业主管单位、招投标办公室等监督单位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评标程序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必须按照如下要求执行:
(一)与会人员签到,须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提交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监督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与会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进行核对,并复印存档;
(二)监督人员对所有与会人员的通讯工具集中管理;
(三)进入开标场所人员未经监督人员允许不得擅自离开开标场所、使用通讯工具;
(四)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代表随即抽取,由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通知。专家不能到场的在抽取记录表中注明不到场原因。
(五)参与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填写签到表,提交身份证或专家证等身份证明材料,监督人员对评标专家身份证明材料进行核对,并复印存档;
(六)评标活动由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
第十二条 中标公示
评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须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中标公示,中标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接受相关利益群体监督。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三条 招投标材料归档
中标通知书发出3个工作日内,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项目招投标全过程材料报送市招投标办公室归档。
第十四条 达到省政务服务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项目,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平台按其要求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市招投标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招投标活动各责任主体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文昌市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15年7月16日印发
附件1
文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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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 |
流程内容 |
监督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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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市招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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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市招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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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或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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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市招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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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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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市招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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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投标人 市招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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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投标人 市招标办
开标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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