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人民政府文件
沙府〔2014〕19号
三沙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4日
三沙市工程招投标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三沙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三沙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市经济发展局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布之前,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限额标准参照省发改委发布的《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执行。
第四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一般应当申请公开招标。符合《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邀请招标。
第六条 符合《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不招标。
第七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部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符合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情形的,可以部分邀请招标或者部分不招标。
第八条 由市经济发展局负责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的审批核准工作,并对招标过程及招标内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处理。
市国土建设、海洋渔业、教科文卫、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监察审计局依法对参与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九条 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申请在我市招标采购服务平台开展。其中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申请在我市招标采购服务平台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开展;1000万元—20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申请在我市招标采购服务平台采用电子标的形式开展;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海南省政务中心招投标服务平台开展。
第十条 三沙市工程招投标业务流程:
(一)项目建设单位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上报招标事项申请表,市经济发展局对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并批复招标方式;其中符合第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市政府特事特办领导小组审核批复;
(二)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报市财税局评审;
(三)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经评审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办理工程招标事宜。
(四)需要租用我市招标采购服务平台开展工程招标活动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向市招标采购中心报送《招标采购服务平台租用申请函》,租用平台的项目范围和具体程序详见《关于使用三沙市招标采购平台的有关通知》(三沙采〔2014〕9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三沙市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